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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纠纷数年 法院强制执行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9 08:26
导读: 广东湛江的曾某与某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后村民小组起诉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签订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依法成立。曾某后起诉要求村民小组交付土地,在法院判决后小组未予执行。

  4月11日,澄迈法院出动执行及协助人员86人,并邀请人大代表、检察院等相关人员到场监督,顺利执结一起涉及外来投资者的800亩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曾某(原告)系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到澄迈县参加金江镇村头村民委员会海河村民小组(被告)发包土秋坡800亩土地的招投标,中标后于2006年1月 6日与海河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合同于2008年8月1日生效,承包年限为30年,被告应主动清理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将土地交付原告经营。曾某于订立合同当日,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第一期3年的承包金21.6万元。

  2008年9月16日,被告海河村民小组以其前届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定民主议定程序签订上述承包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双方于2006年1月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此案经澄迈法院审理认定,该合同的签订过程符合对外发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合同依法成立,系有效合同。

  2010年1月11日,原告曾某向澄迈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清理承包地上的树木及其他附着物,交付所承包土地。经审理,判决被告海河村民小组将发包给曾某的800亩土地上的树木及其他附着物清理完毕,并将该地交付给曾某经营使用;土地的承包年限仍依合同约定的30年不变,时间应从全部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2012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曾某申请强制执行,澄迈法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带领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通过召集村民召开村委会等多种方式协调此事,但最终难以达成和解。同时,被执行人海河村民小组有数位村民抗拒法院判决,多次雇来大型拖拉机犁地,企图在执行标的土地上栽种,执行法官多次及时赶到现场制止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

  4月11日,炎炎烈日下,土地附着物逐渐被清理,困扰了曾某数年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曾某代理人李先生代表当事人来到执行现场,对澄迈法院法官一直以来的认真执法表示感谢,他说,是法官的做法让他们体会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被告海河村村长也来到执行现场企图干预,经过执行法官的悉心释法说理,最终得到当事人的理解,此案顺利执行。据介绍,800亩土地的清理是近年来澄迈法院清理土地面积最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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