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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合同发货致公司损失80万元

2012-12-19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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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伪造合同,冲账平账的手段,将公司价值80余万元的轮胎私自发出。记者昨日获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现年28岁的高某案发前是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

  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伪造合同,冲账平账的手段,将公司价值80余万元的轮胎私自发出。记者昨日获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

  现年28岁的高某案发前是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业务员。2009年4月至9月,经高某联系,双星东风公司与飞达贸易私人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2份《销售合同》。之后,高某利用其负责出口业务洽谈、发货、回收货款等职务便利,擅自将合同上半部分的部分轮胎单价调低,与真实合同下半部分拼接复印,伪造了3份假《销售合同》,提供给双星东风公司作为供货结算的依据。

  高某在与飞达公司采取先收货款后发货正常履行合同的同时,以发货给飞达公司的名义,将双星东风公司价值80余万元的4530条轮胎,发给青岛奥义轮胎有限公司在国外的客户。

  随后,高某在飞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所汇的较高单价回款的银行收账通知单上,将发给奥义公司的轮胎发票混入其中平账,造成双星东风公司损失80余万元。奥义公司支付给高某佣金2万元。

  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5年。高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采用欺骗手段将公司轮胎私自发出,已经实现了对公司财物的非法占有,其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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