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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约定要求 可解除合同

2012-12-1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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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存在着缺陷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减少租金。如果该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黄女士近年在某商场做服装生意,去年9月中旬,她找了一个临街的门市房,准备做品牌折扣店,签订了2年期的《租赁合同》。该门市房位于繁华区域,租金4000元/月,虽然面积不大,可内部格局方正,门脸大方,基本不用装修就可以使用,房主说冬季供暖不错。可是由于双方在供暖费上没有约定,到了10月中旬,房主说租金不高,让黄女士交供暖费。黄女士说,我的租金里已经包含了供暖费,双方互不相让,就这样拖到了10月25日供暖期,因为刚开始一个月不冷,黄女士也就将就着,可12月开始,气温下降,寒冷来临,黄女士店里不暖和,服务员受不了,都辞职了,雇不到服务员了,房主说她可以退房,但8000元押金不返。就这样,两家僵持到了现在。黄女士一直要讨个说法,为了取暖,黄女士用电暖风取暖,每月电还不少,关键是屋子冷,顾客也不愿意试衣服,影响生意。

  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人王先生指出,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房屋租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房屋交付标准,但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时,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着缺陷,并且该缺陷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减少租金。如果该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某物业公司经理赵女士是法学学士。她说,目前买房租房逐渐成为市民们关注的日常生活中的第一件大事。然而,在房地产市场总体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纠纷,如房地产开发商违约、房屋买卖欺诈、房屋违规拆迁、野蛮拆迁、物业管理滞后等纠纷层出不穷。处于弱势一方的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易于遭到侵害。如果租赁房屋在交付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尤其对于商铺等商业性房屋来讲,将会使承租人蒙受损失。

  去年3月,文女士将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租给王先生,说是煤气很快接通,但没有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由谁交。目前王先生租住快一年,煤气一直没有接通,只好使用液化气罐,物业公司要文女士交物业费,文女士认为物业管理费应当王先生来缴纳,王先生说,你的房子一直未达到当初约定有煤气的条件,我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经理赵女士说,物业费应由文女士交,跟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没有关系。原因有3点:首先,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业主有承担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其次,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而文女士、王先生在租赁合同中对物业费没有明确约定,因而承租人只具有向房东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因此,在物业管理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应由文女士承担。第三,如果房东希望由承租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而且要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这样才能产生承租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效力。同理,上述黄女士也是一样,供暖费应由房主交,因为对黄女士生意造成了影响。当承租人遇到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造成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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