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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不受时效限制

2012-12-1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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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将效力待定合同确定认可为无效合同的行为,是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行为,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是一种实体权利。诉讼的提起不是拒绝追认合同有效行为的行使,而是在于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的确认。

  赵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购买过程中,赵某在明知中介公司无王某授权,王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的事实后,还与中介公司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王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过户登记。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2年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某遂以超过2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析案]确认合同无效行为是一种形成权,王某在起诉前已经完成了拒绝追认行为,王某的起诉只是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在除斥期间之外行使拒绝追认的形成权,故王某起诉不受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无权代理合同中,拒绝或承认合同有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设定该类合同的价值在于鼓励和促进交易,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意志并维护其利益,故而该类合同都设有一个救济途径,在无权代理合同中,使之有效的途径在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将归于至始绝对无效,且这种追认与拒绝行为及效力都不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左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结束效力未定的状态,确认合同的效力。故该种追认或拒绝行为符合形成权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变动”,应认为是一种形成权。其次,无权代理合同中,形成权的行使有其特殊的形态,拒绝追认的方式,可以是不作为,即在被代理人未作任何表示的情形下,效力待定合同将确定地归于无效,因此本案在王某起诉之前,王某的不作为行为已经使该效力待定合同确定地转为无效合同。其三,确认之诉不等于确认合同无效。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确认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只要诉讼当事人双方具有诉的利益,即可提起确认之诉,是程序上的权利。而确认合同无效,在本案中,是将效力待定合同确定认可为无效合同的行为,是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行为,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是一种实体权利。诉讼的提起不是拒绝追认合同有效行为的行使,而是在于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的确认,即在起诉时,合同无效已是既存的法律事实,但该事实不能为赵某或外界所有人所认可,只有通过诉讼,加以判决公示,才能消除双方对合同效力状态的争议,明确的知道合同真正的法律状态,所以,赵某以“超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并不是王某的追认权,而是诉权,故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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