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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

2019-06-22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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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小玲和小张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小张被小玲的美貌所吸引,苦苦追求小玲。在小张强大的爱情攻势下,小玲最终成为小张的恋人。

  大学毕业后,小张在父母的资助下,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作为他和小玲结婚的新房。但当时小玲还很犹豫,并没有答应小张要嫁给他。为了讨小玲的欢心,小张向小玲承诺将他所购买的商品房赠送给小玲,并和小玲签订了一份书面赠与协议,协议上写明:为了让小玲安心地嫁给小张,小张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赠送给小玲。之后因为考虑到房产过户要花很多钱,因此善解人意的小玲并没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仅仅是收下了那份协议。

  不久小玲和小张结婚了,但婚后的生活并没有像预期的那么美满幸福,两人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最后甚至到了互相动手打架,因此导致感情破裂。

  今年8月,小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出示协议要求法院判令小张兑现当初的赠房承诺。庭审中小张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兑现当初的赠房承诺,要求法院驳回小玲的这一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首先认为,小玲和小张签订的赠房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赠与的标的属不动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赠与必须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而小张和小玲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所赠与的财产并未发生转移,小张要求撤销该赠与于法有据,故最终驳回了小玲要求小张兑现赠房承诺的诉讼请求。

  据法官介绍,实施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该解释明确将情侣、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等同于普通人之间的赠与,而普通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是由我国《合同法》所调整的。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前,除公益性、道德性和公证性三种赠与外,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小张是否应兑现承诺的关键,在于小张赠与给小玲的财产权利是否已经转移给了小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志,而不动产则以过户登记作为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志。本案中所赠与的标的是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因此其财产权利转移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相应的财产权利不发生转移。小玲和小张没有为赠与的商品房办理过户手续,故该商品房的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小张依法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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