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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盗父印签合同

2019-06-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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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陈某在开发区经营了一家从事木材生意的公司,与另外两位股东共同投资经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三位股东轮流管理。2009年8月,陈某的儿子陈某某联络到一笔向山东一家公司供应木材的生意,由于生意利润很大,他便将父亲陈某处的公司合同专用章偷拿了出来,并与山东景发公司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某向景发公司供应木材,如出售方逾期15天不发货,需退回货款及每月按货款比例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山东景发公司支付了货款30万元。但陈某某以父亲公司的名义仅仅送了6万元的木材后,就不再履行合同了。景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公司退还剩余货款违约金。

  律师说法: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陈某某持父亲公司的合同章与景发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是陈某某持有公司合同章找到景发公司,要求向该公司供应木材,作为原告景发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某是代表其父亲的木材公司,陈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故本案的权利与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四个条件: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从本案来看,陈某某持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景发公司有理由认为其有权订立合同,且合同进行了部分履行。因此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陈某的木材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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