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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凭“微信借条”起诉获法院支持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4-23 17:54
导读: 近年来,随着微信等网上交流方式越来越流行、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其作为电子证据出现的情况也不断增加。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将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证据写入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合法身份。

  近日,福建省某公司董事长钱德发(化名)利用“微信借条”,在乌鲁木齐打赢了一场90万元的债务官司。

  今年39岁的张碧倩(化名),居住在乌市水磨沟区,她的朋友党天亮(化名)在喀什做工程。

  2012年,张碧倩和党天亮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钱德发。当时,钱德发有一辆宝马轿车要出售,党天亮有意购买。“经协商,我同意将车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党天亮夫妻。”钱德发说,党天亮称他比较忙,走不开,让老婆到福建提车,他还说当时没钱,等工程款下来了,一次性付清。

  钱德发补充说,党天亮与张碧倩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我以为张碧倩就是他的老婆。”

  党天亮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钱德发现金90万元(玖拾万元正),借款人:党天亮,2012年12月19日。”上面按了手印,后面写有党天亮的身份证号。

  党天亮拍了一张借条的图片,发到钱德发的微信上。

  之后,张碧倩赶到福建省宁德市,见到钱德发,钱德发把党天亮的借条打印出来,张碧倩在借条上党天亮的名字后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12年12月25日,钱德发协助张碧倩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车辆登记在张碧倩名下。

  “车提走后,党天亮和张碧倩一直不付款,我多次催要,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钱德发说,无奈,他于2014年9月把张碧倩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碧倩支付欠款90万元。

  开庭时,张碧倩没到庭应诉,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钱德发向法院提交了那份经过公证的“微信借条”,公证书载明了从借条的提取到打印的全过程。

  钱德发在庭审中陈述,自己没有给张碧倩及案外人党天亮借出90万元,张碧倩及党天亮出具借条的原因就是转让那辆宝马车。

  近日,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张碧倩支付钱德发9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张碧倩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时告诉法官,她和党天亮只是一般朋友关系,不是夫妻。记者发稿时,张碧倩已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以案说法 建议完整保存原始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采信电子证据都很谨慎,原因是法庭无法确认电子证据是否经过处理、是否是原始证据,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般不予采纳。”审理此案的法官莫文静说。

  本案中钱德发所有的宝马车,经转让已过户登记在张碧倩名下,张碧倩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钱德发支付车辆转让款,原告提交的借条虽然是打印件,但借条中张碧倩的签字是原件,且张碧倩是在提车时在借条上签字的。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是因车辆转让出具的,故借条中所载明的数额应认定为转让车辆的价款,张碧倩应当按照借条中所载明的数额向原告支付90万元的车款。因张碧倩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作缺席判决。

  莫文静提醒说,为了提高电子证据的效力,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微信号、QQ号作为双方文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减少证明成本。对于原始电子证据,建议完整保存,必要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公证。对于微信、QQ等日常通讯工具,则应提倡和推动实名认证,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有人可查、有责可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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