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孩在客运大巴上遭中年男子猥亵,竟无人施救。涉事司机无动于衷,其他乘客也视若无睹,这是多么冷漠的一幕啊!
12月5日下午,在河南南阳市通往社旗县的一辆长途大巴车上,22岁女孩刘某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车内监控录像记录显示,在女孩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并要求报警时,司机无动于衷,车内多数乘客也处于观望状态。女孩最终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并遭到殴打。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公安机关正在展开调查。长途客车所属客运公司对多名管理人员分别处分,当事司机已被解雇。
面对如此猖狂的歹徒,乘客和司机都不伸出援助之手,可见我们社会的人情冷漠。乘客们的视若无睹,是我们目前在见义勇为风气的弘扬方面的极度匮乏。那么,司机的无动于衷呢?大巴车司机是否负有救助义务?我们在公共场所的安全由谁来保障?
据受害女孩说,当时她向司机呼救,请求他报警,而司机却置若罔闻,置之不理。她甚至一度怀疑司机与歹徒是一伙的。大巴车司机的冷漠,折射出来的不仅仅是个人的素质和责任心问题,而是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的缺失。
事实上,当乘客购票上了车,我们就与客运公司建立了交通运输合同,大巴车的司乘人员有责任、有义务维护正常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护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绝对义务。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致使乘客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大巴车司机作为承运人的雇员,理当负担保护乘客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是法定的、绝对的、不可豁免的。而涉事司机却罔顾乘客的安危,面对呼救也不闻不问,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救助措施。毋庸置疑,司机是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的。这种情况下,乘客如果造成损害,可以追究司机的法律责任。
我们在谴责司机失职的同时,不得不拷问一下客运公司的监管制度和培训体系。作为涉事单位,或缺少相应制度、或监管不力而导致司机责任意识的缺失。因此,客运公司应该对客运人员进行更多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完善各项制度。同时,我们的客运管理部门,应该对当地的整个客运领域进行检查和整顿,形成一个规范的客运体系。
找法网小编:邓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