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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工程合同骗钱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21 19:59
导读: 李伟民、俞志平伪造相关文,先后与建筑商张某、代某、杜某、陈某等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170万元。

  2010年7月28日,香港创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兴文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意向性约定投资兴文县太平工业园区A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工程。

  协议约定:创业集团暂定在合作期内投入资金20亿元人民币,首批资金不低于5亿元,2010年底前到位,如未按时到位,协议自动解除。2010年8月18 日创业集团与浙江省湖州国大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确定由李伟民、俞志平管理该公司在兴文县投资项目的具体工程事项。而创业集团未按与兴文县人民政府的合同约定,没有将资金打入兴文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帐户,双方的前期协议已在2010年12月31日失效。但浙江省湖州国大建设有限公司李伟民、俞志平在明知创业集团与兴文县政府的投资协议已失效的情况下,仍以创业集团在兴文县太平工业园区有土石方建设工程可以转包,散布信息招揽工程承包人。

  2011年1月21日,李伟民、俞志平伪造相关文件,谎称2011年2月28日前可以进场施工,先后与建筑商张某、代某、杜某、陈某等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170万元。

  该案发生后,兴文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官及时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伟民、俞志平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四川省兴文县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伟民、俞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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