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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

2019-07-20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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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被告于2006年合伙设立了某家具厂。双方于2008年5月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合伙,其投资在该厂的40万元由被告负债返还,同时约定了还款时间、方式。还款方式为:由原告出具收据,在某装修公司取款。协议签订后,某装修公司共给付了10万元,尚欠30万元经多

  债务转让是债务的全部转称,也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 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代为履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现实生活中怎么区分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以下是和知识点相关的一个案例,由找法小编为您整理出来,供您参考。

  原、被告于2006年合伙设立了某家具厂。双方于2008年5月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合伙,其投资在该厂的40万元由被告负债返还,同时约定了还款时间、方式。还款方式为:由原告出具收据,在某装修公司取款。协议签订后,某装修公司共给付了10万元,尚欠30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尚欠的30万元。被告抗辩认为本案中被告的债务已转让给装修公司,要求将其追加为第三人。

  [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原、被告及某装修公司之间的关系,即是债务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关于债务转让的规定。可以看出,两种制度之间有一定的联系,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但两者实质并不相同。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在债务转让中,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况下,第三人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代替履行债务的表示产生的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二是在债务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债务人,是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并非合同当事人。三是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其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债务人就对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与某装修公司并未发生债务转让关系,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作为债务人,并未与装修公司另外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只是明确付款方式是在该公司取款,并未明确这是一种债务转让。这就表明债权债务仍存在于原、被告之间,某装修公司并未真正作为债务人加入到合同中。

  其次,《合同法》规定债务转让需债权人同意。因为在债务转让情况下,第三人的资信、偿债能力如何,都直接影响到合同义务能否顺利履行,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的协议并未明确是债务转让,原告亦并不认可被告债务转让的说法。

  再次,仍需债务转让第三人同意。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并未明确将债务转让给某装修公司,该公司更未在此协议上签章,故不能将该公司事后的付款行为推断为其同意接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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