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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饭店却隐瞒实情 法院判决返还转让费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20 13:35
导读: 把租赁时间快到期的饭店转让给他人,却不予告知,最终引起纠纷。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被告安某、李某返还原告高某饭店转让费10659元。高某原系临沂市莒南县坪上镇人,后到日照市准备做餐饮生意。2009年2月,经过

  把租赁时间快到期的饭店转让给他人,却不予告知,最终引起纠纷。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被告安某、李某返还原告高某饭店转让费10659元。

  高某原系临沂市莒南县坪上镇人,后到日照市准备做餐饮生意。2009年2月,经过多处考察,高某与安某、李某夫妻二人签订了“饭店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安某夫妇将所经营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丹阳路南首的“顺意饭店”转让给高某,转让费为3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高某给付了安某28900元,并将该饭店接手经营。谁知,没过多久就有人找上门来,高某这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原来,找上门的是该饭店所处房屋的真正主人尹某,2008年4月,尹某与安某夫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尹某将 “顺意饭店”所处的房屋租赁给安某夫妇,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13800元。尹某告知高某,其事先并不知晓安某夫妇将房屋转租的事情,而自己也准备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将收回房屋不再出租。高某得知此事非常气愤,遂找到安某夫妇要求退款,但因双方协商未果,高某遂将安某夫妇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合同的当事双方之间的利益应均衡,取得的利益与付出的代价应相适应,除去本案的原告高某从被告安某夫妇处所转财产外,其因不能继续承租房屋而造成的租赁费损失部分(13800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从被告方接手饭店后经营的1个月零24天的房屋租赁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并应从前述所返房屋租赁费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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