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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合同的解除可适用的法条知识

2014-03-11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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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8、164-167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

  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8、164-167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致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

  (1)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致使今后其他各秕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3)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互相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总额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03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中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19、224、227、231-233条)

  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48条)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搅合同(合同法第254、259、268条)

  承搅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搅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搅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搅人催告并顺延履行期限后仍不履行的,承搅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搅合同,造成承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87条)

  未规定的适用承搅合同的有关规定。即合同解除情况与承搅合同类同。

  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法第337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

  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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