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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设置条款免除运方责任

2019-07-21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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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省消保委发布快递业消费调查报告显示,快递公司良莠不齐,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霸王条款本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通讯员王帆)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前发布相关调查报告显示,快递公司良莠不齐,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霸王条款。据悉,截至今年2月份,在浙江省工

  浙江省消保委发布快递业消费调查报告显示,快递公司良莠不齐,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霸王条款

  本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 通讯员王 帆)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前发布相关调查报告显示,快递公司良莠不齐,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霸王条款。

  据悉,截至今年2月份,在浙江省工商机关注册的快递公司已有780多家,有不少快递公司已初具规模。由于快递业进入门槛较低,后续缺乏管理,一些规模较小、服务意识较差的快递公司给消费者带来不少麻烦。

  5月21日至6月8日,浙江省消保委现场走访了杭州市江干区的一些快递企业,并选择5家快递公司进行寄递物品消费体验,同时开展了专项网络问卷调查。结果发现,部分快递公司仅有一个办公室、一张桌子、一张椅子、一部电话、几辆电动自行车,加几个工作人员就开展营业。走访中发现,多数快递公司没有专门的库房,待寄快件堆放混乱,容易导致快件破损或丢失。

  在这次调查中,调查组收集了部分快递公司的快递合同,发现快递公司单方面制定“快递须知”、“契约”等形式的格式合同条款中,存在免除或减少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些霸王条款包括,随意处置逾期、滞留货物;扩大不可抗力范围;设置条款免除运方责任;违约时双方责任不对等;限制消费者查询、索赔、保价等等。在收集的合同中,除了以上几个比较集中的问题外,一些快递合同还存在合同名称、条款要素等不规范;使用绝对化词语,特别是涉及到责任、义务与赔偿时;背书合同条款的字写得小,消费者阅读条款内容觉得很吃力等问题。

  鉴于当前快递业存在的这些问题,浙江省消保委、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委托寄递时,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寄递以前,要详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说明”、“快递须知”、“契约”等合同条款,发现有不合理的条款时,可要求经营者修订格式条款,如经营者拒不修订的,应及时终止业务办理;贵重物品尽可能进行保价,发生问题可与经营者协商,也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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