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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后反悔 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2019-07-14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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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效力】签名后反悔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案情简介】被告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海拉尔分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第三人高某签订了海拉尔某综合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二原告以清包的方式承包该楼建设,后二原告在未完成全部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撤离工地,其与第三人高某签订

  【合同效力】签名后反悔 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案情简介】

  被告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海拉尔分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第三人高某签订了海拉尔某综合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二原告以清包的方式承包该楼建设,后二原告在未完成全部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撤离工地,其与第三人高某签订了一份“声明”:“至今日起,在所有承包工程款中,甲方(第三人高某)尚欠二原告9 810元整,除已经给付二人的工程款外,甲方只对二原告承担9 810元的工程款给付责任,承包合同从今日起废止”,二原告在该声明上签字后,以签订该声明时受到第三人的胁迫及声明内容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认为,二原告在撤离施工现场时就工程款问题与第三人签订的《声明》具有结算性质,二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应当对具有结算性质的《声明》中签字的行为产生合理的预见并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二原告的签名行为,应当视为其与第三人之间对清包工程的最后结算,该《声明》合法有效。二原告提出“声明”二字本身即带有胁迫性质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其以签订该声明时系受到被告的胁迫及该声明标明的给付金额明显低于其实际应得款数额而致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的主张,因其既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其受到胁迫的证据也未能提交显失公平的相应证据,法院对二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界网站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的问题,下面我们分别讨论一下两种情况: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5种

  第一、 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是一方故意欺骗对方,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胁迫是一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里说的欺诈和胁迫导致合同无效必须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甲将房屋转让给乙,乙又将房屋转让给丙,为少交契税。甲与丙签订一份假的房屋转让合同,将房屋使用权直接过户至丙名下。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如破产前将优质资产贱卖给串通好的第三人。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即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如牟取暴利、滥用权力、不正当竞争。例如甲流期间高价卖口罩的行为。

  第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有3种

  它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由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行使撤消权,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它有三种类型:

  第一 重大误解的合同

  误解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术、信息或经验而造成的,如李某获赠一个陶罐,但是他自以为这只是普通陶罐低价,殊不知这只陶罐是5千年前的珍品。

  第二 显示公平的合同

  显示公平的合同一般是在一方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如张某去电子买了一部手机,由于不懂行情,花了2000元,没想到回家后在网上一查这部手机仅仅价值500元。

  第三 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之所以定案为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在于没有明显的牵涉到国家利益,两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当然,本案由于缺乏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因此法院判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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