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合同成立、生效、无效的概念及法律定位。
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以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从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者的关系:合同成立并非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生效,反之,合同的成立又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将无效。合同成立的要件与生效的要件不同。合同成立要件只要求:(1)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当事人;(2)有合同内容;(3)有意思表示一致,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可。而合同生效要件有五个:(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3)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标的确实和可能,无标的合同无法履行,虽有标的,但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这类合同也无法履行,故不发生合同效力;(5)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合同只有在成立时,即具有成立的要件,又同时具备合同生效要件,才能称之为“依法成立”。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
(一)有效合同。《合同法》第8条及第44条至第51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1)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从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2)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或合同的效力,并非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即当事人的合同要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后国家才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约束力;(3)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法定条件成就是是否有约束力的一个临界点,生效以前的合同不对当事人进行约束,生效以后自然就产生合同有效的结果,从而约束合同双方的合同行为,发生法律拘束力。
(二)无效合同。《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均为无效合同。该条款明确以下几点:(1)是否体现合同主体的自愿原则;(2)合同当事人利益与国家整体上具有的经济利益是否有冲突,当然它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利益,因为国有企业是国家的财产授权给某个国有企业进行经营,而国有企业是一个普通的市场主体;(3)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指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两个方面;(4)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掌握和运用:①是否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②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禁止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或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人们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