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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效力问题

2019-07-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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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效合同】关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效力问题所谓民事主体合格即指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1993年经济合同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无效。1985年国

  【无效合同】关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谓民事主体合格即指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1993年经济合同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无效。1985年国家工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文件中规定:非法人团体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以此为据,审判实践中因为主体不合格被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尤其是非法人组织机构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比例更高。从各国立法看,大多数国家对主体不合格合同不简单地作无效处理,而是作为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由权利人决定。对非法人组织机构签订的合同也不作无效处理,而是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确认该合同有效,但善意第三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订立必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客观上要求订约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承受合同权利义务。但主体缺乏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主体不合格,只可能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不能实现或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并不因此损害一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同时,实践中对于许多主体不合格合同,作为权利义务人的第三人是愿意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如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等,对此情况,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认该合同有效。因此,主体不合格合同一律被确认无效与法理不符,而且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合同法》吸收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把主体不合格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是一种合同效力的转换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况,而把这类合同的效力决定权归于权利人,充分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减少无效合同的立法价值趋向,而且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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