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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包工”无资质,所签合同无效

2019-07-14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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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威信县法院对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2600元。原告胡某系城镇居民,未取得建筑资质,但却长期承包修建私房。2006年5月7日,被告将其私人住宅承包给原告修建,双方签订建
近日,威信县法院对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2600元。 原告胡某系城镇居民,未取得建筑资质,但却长期承包修建私房。2006年5月7日,被告将其私人住宅承包给原告修建,双方签订建

  

  近日,威信县法院对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2600元。
  
  
  原告胡某系城镇居民,未取得建筑资质,但却长期承包修建私房。2006年5月7日,被告将其私人住宅承包给原告修建,双方签订建房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部分工程施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元。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工程停工至2009年9月,被告另请他人进行施工,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未结清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2600元。被告则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该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不应再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原告胡某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对原告请求的工程款,因原告已经完成的工程被告仍继续使用,应视为经被告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由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600元。对被告认为按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不再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主张,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不能适用该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对原告的反驳主张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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