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款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组织。企业出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资金短缺只能和金融机构贷款,否则,就是违法借款行为。
1、首先认定合同无效;
2、依照民法通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由借款方将借款本金返还出借方;
3、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出借方已经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如果借款方未付利息,应收缴借款方按约定应付利息,并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4、私营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按上述原则处理;
5、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3号《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