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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合同无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7-17 20:56
导读: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

  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障房,具有社会公益性,有严格的审核程序,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不能取得此类房屋。房号即:经济适用住房的排队权。购买经济适用房是要有资质的,是禁止买卖的。买卖房号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无效。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当事人签订的买卖经济适用房房号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律师提醒:经济适用房房号代表着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如果允许交易,则会使得国家建造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补贴低收入家庭的目标落空。购买房号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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