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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显失公平”?

2013-01-11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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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假如一古玩专家将一件价值10万元的古玩以5000元出卖给另一古玩专家,则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虽然不等价,但是买受人没有利用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但如果是外行人将该古玩以5000元价格出卖给古玩专家,而其本人当时不明知卖价明显过低,则可认定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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