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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电脑错标千元 合同可以撤销

2012-12-1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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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3年6月25日,崔某上网浏览时发现,安腾思路公司在硅谷动力公司的IT商城里开设的新惠普金牌店网页上,正开展全新惠普笔记本网上促销活动,其中有一款型号为533MHAZ的惠普笔记本脑新款上市,网页上显示:市场价:14999.0,eNET价:1100.0,崔某立刻提交了订单,
案情:2003年6月25日,崔某上网浏览时发现,安腾思路公司在硅谷动力公司的IT商城里开设的新惠普金牌店网页上,正开展“全新惠普笔记本网上促销”活动,其中有一款型号为533MHAZ的惠普笔记本脑新款上市,网页上显示:“市场价:14999.0,eNET价:1100.0“,崔某立刻提交了订单,系统提示订单有效。然后当天下午,安腾思路公司向崔某发来了电子邮件,声明因其疏忽,将笔记本电脑的实际价格11000元误写为1100元,并表示原订单无效。崔某要求按订单价格购物,商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交付电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按认定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支持了商家解除双方买卖关系的要求;同时,海淀区法院以安腾思路公司有过错为由,判其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000元。

  点评:本案中,崔某或安腾思路公司是否提起上诉笔者不得而知,但是就目前的案情及判决结果看,判决是得当的,尤其是在撤销双方买卖合同的同时,做出了由安腾思路公司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000元的判决,可以说是充公体现了公平原则

  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都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合同法》中的规定更为明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在本案中,海淀法院以“重大误解”做为法律依据撤销了崔某同安腾思路公司签订的合同。何为“重大误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现市值一万多元的电脑价格被错标为1100元,价格相差悬殊,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按通常的理解,标价与商家的营利本意明显相悖,属于商家的错误认识,商家当日即发邮件要求取消原订单亦可看出,且9000多元的差额已能构成较大的损失。因此,海淀法院按重大误解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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