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除权判决的效力

2022-05-13 10: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除权判决的效力人民法院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制定,包括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制度凭证的效力和宣告票据无效等,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法院做出的票据行为感到不满意的时候,是可以在判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请求。

除权判决的效力

  一、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其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一)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在公示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或者申报被驳回,在公告期限界满后,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票据为无效票据,从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作为支付凭证的效力。除权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依判决要求支付人向其支付票据的票面金额,支付人对此不得拒绝。
  (三)宣告票据无效。这是除权判决最直接的效果。此票据无效只是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事实推定的无效。
  除权判决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非依据确凿的证据,是根据公告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事实,推定申请人为该票据的合法人。
  这种推定有可能与实事不符。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可能因正当理由未在公告期间内提出权利申报因此,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申报权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

除权判决的效力

  二、除权判决的法律程序

  经申请人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并通知票据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对于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得提出再审之诉。所以当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性程序,即在除权判决作出后,其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由申请人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

  三、申请除权判决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那么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除权判决的效力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来找法网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362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