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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又起诉 原告诉请被驳回

2019-07-15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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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芳在被实施人流手术后出现了并发症。在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后,李芳又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家住固镇县的李芳,在婚后还没考虑要孩子时意外怀孕,李芳左思右想,最终决定拿掉,于是她选择了蚌埠市某一家医院进

  李芳在被实施人流手术后出现了并发症。在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后,李芳又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家住固镇县的李芳,在婚后还没考虑要孩子时意外怀孕,李芳左思右想,最终决定拿掉,于是她选择了蚌埠市某一家医院进行人流手术。2009年6月,李芳花费千元实施了手术。手术后,她在乡镇计生部做常规妇检时,被告知仍有孕情,得知这个结果,李芳很诧异,又到蚌埠市其他几家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是子宫内有囊样结构,不能排除人流术后宫内残留。李芳不得不再次进行手术。后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实施人流的医院退回了李芳的部分手术费,双方达成协议,后期李芳的所有诊疗项目医院不予承担。


  虽然当时李芳接受了调解结果,但心中如同喉咙卡住了鱼骨头一样非常不痛快。思来思去,李芳还是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在审理中,医院称李芳的情况属于人流近期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不存在医疗过错责任。经查证,法院认可了这一说法。本案的法庭调解,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龙子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怀孕到被告医院求医,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原告在出现宫内残留后,与被告就此事的解决达成过协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前,已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赔偿争议的解决达成过调解协议,按合同纠纷处理,不再按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当事人坚持要求按医疗赔偿纠纷审理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调解协议无效或需要被撤销的除外。”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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