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农村土地流转面加大,速度加快,部分群众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直接影响到我国耕地保护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实施。
2007年9月1日,威信县旧城镇旧城村台田村民袁正凤、胡波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袁正凤把自家的2.6亩责任田出租给胡波用于开办竹木加工厂。后双方就租金给付发生纠纷,袁正凤遂诉至威信县人民法院,要求胡波给付租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威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袁正凤用于出租的责任田,其土地用途为农用地,等级为2级,地类为水田。与胡波签订的协议,该责任田用于开办竹木加工厂未办理任何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实属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法院作出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