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由:宁波男子将房产留小三,法院称遗嘱无效。男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对其进行照顾护理的小三,男子过世后,小三要求原配履行遗嘱,原配拒不交付房屋,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昨天,宁海法院对这起遗赠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男
子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小三得4万元补偿。
与徒弟的母亲日久生情
今年44岁的林女士是宁海人,结婚后没几年,先生就因病去世,留下林女士和儿子,两人相依为命。
2000年,眼看着儿子中考失利,林女士心想,不如让儿子学手艺,以后也好维持生计。于是林女士带着儿子找到了陈师傅学习电焊。
陈师傅对林女士的儿子照顾有加,非常尽心。而林女士也心存感激,便三天两头过来帮忙打理家务
陈师傅的妻子常年有病,陈师傅的儿子和林女士年龄相仿,可忙于生意,无暇照顾。这样一来,照顾陈师傅生活起居的任务,就落在了林女士肩上。
一来二往,陈师傅和林女士日久生情,两人便生活在了一起。
2011年2月,陈师傅突患重病,住院期间,林女士悉心照顾,数月后,陈师傅因病去世。
立下遗嘱,房产归小三所有
陈师傅去世后,林女士拿出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中写到,陈师傅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在其过世后归林女士所有。
林女士拿着这份遗嘱向陈师傅的原配李某及其儿子要求取得遗赠房屋,陈师傅的儿子小陈,看到后非常恼火,坚决不同意。
为此,林女士将李某和小陈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林师傅所有的房屋份额,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价值80万元。
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庭审中,陈师傅儿子小陈称,林女士在陈师傅病危期间,叫陈师傅立遗嘱,将陈师傅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属被告的合法财产全部遗赠给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并认为陈师傅订立遗嘱时已病重,该遗嘱并非陈师傅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陈师傅生前有配偶而与林女士长期非法同居,临终前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林女士,有违公序良俗。因此,陈师傅订立的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遗嘱。
此外,小陈还表示,陈师傅生病期间,他们也对其进行照顾护理。
林女士则表示,该遗嘱是陈师傅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他生病林女士照顾后,便多次说起要将房子给她,之后陈师傅还主动找人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法院一经裁判如下:
法院经陈师傅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审理后认为,尽管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到陈师傅病重期间,林女士较长时间照顾和护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陈师傅的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给付林女士4万元。
延伸阅读:
关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的问题
对于恶意通谋型无效合同的鉴别
相关知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
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
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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