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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错别字是否有效

2017-02-2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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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代表着契约,在生活中很多事情都需要双方都签订合同后,才代表有法律效力。但有些人在签订了合同后,才发现合同中有错别字,这时他们就会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怀疑,害怕合同没有效力。那么合同有错别字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的前后内容,明显系后边的“生”字是错别字,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双方能够达成一个补充协议对此进行说明的话最好。万一对方不愿意,那么本律师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可以判断出,后面的“生效”明显是笔误,因为前面已经提到了“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这是符合签订合同最真实目的的。后面的“生效”条件是不符合签订合同目的的,因为没有有效的合同,何谈谈结算问题?将结算完工程款以后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符合基本逻辑的,是不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交易目的的。据此分析可以得出后面的“生效”着实是笔误,实为“失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就是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可见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怎么进行处理以及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关论述详见笔者所著“略论缔约过失责任”一文。“法律图书馆”网站中的“论文收藏”栏目)。根据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及《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1、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特别是第三种责任有时会超出民事责任的范畴,有可能会让行为人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另外,根据《民事通则》第60条、《合同法》条56条、第57条的规定,当合同部分无效而并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且当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不会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由于这是法律所作出的特别的、强制性的规定,应当予以足够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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