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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迫奈何”签订的合同怎么认定?

2016-02-2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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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经济活动中,许多人因为自己的市场地位、身份等问题,常常是不自愿的签订一些合同。而对方在拿到签订的合同后,就要求签约人履行各种义务,承担各种责任。那么,如果你因受到对方的威胁,而“不得已”签订了一份合同。那么,对于“被迫奈何”签订的合同怎么认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典型案例:

  老刘在村里包了块池塘养鱼,由于他养鱼技术好,一直养得不错,赚了不少钱。但也惹得不少人红了眼,其中一个最红眼的就是乡长的小舅子“光头”。他想,老刘养鱼赚了这么多钱,如果把鱼塘包给我就好了。

  这天,“光头”喝完了酒,醉醺醺的来到老刘家里。拿出一份合同对老刘说,你把这个合同签了,把这个鱼塘转包给我吧。老刘一看说,那不行啊,我这赚钱赚得好好的,为什么要转包给你?“光头”说,这事儿你干也得干,不敢也得干,不签字我就往你鱼塘里放毒药。说着,还真从裤兜里掏出一瓶毒药。老刘气得要命,但他也舍不得自己养的鱼被毒死啊。无奈之下,他只得签了这份合同。

  后来,老刘的女婿王律师知道了这件事,急忙问当时签合同时有没有第三人在场。老刘说,有邻居小刘过来串门,正好在场。于是,王律师代理老刘,一纸诉讼将“光头”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查明,“光头”与老刘之间所签订的转包合同,系光头威胁老刘而签订。此事有邻居小刘可以作证。据此,法院认为,签订合同并非是老刘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老刘可以要求撤销。最终,法院支持了老刘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所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只有“合意”才能称之为“合同”。但光有了形式上的“同意”是不行的,还必须是发自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才可以。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了威胁或者欺诈和诱骗,则就能证明他签订合同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思。对此,法律当然要赋予他一定的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于是,我国合同法就规定了,在受到威胁时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之后有撤销的权利。合同一旦撤销,就不存在了。又回到了签订合同前的状态。本案中,老刘的女婿王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也非常有证据的意识,因为你想主张受到了威胁,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支持他的撤销合同这一请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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