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顾问公司要求某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广告服务合同,而房地产公司称金融危机导致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广告服务合同纠纷,判决房地产公司给付房地产顾问公司服务费3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200元。
房地产顾问公司诉称:2008年7月11日,双方签订了“项目全案广告合同”,广告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公司委托本公司进行项目相关广告的设计和代理,委托期限为2008年7月10日起至2009年7月9日,共计12个月,广告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48万元,在广告约定服务范围内由房地产公司以按月支付的方式,分次向本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该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广告设计、代理义务,但房地产公司除2008年7月24日支付12万元的广告设计、代理费外,再没有向我公司支付任何广告设计、代理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付费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双方2008年7月11日签订的《项目全案广告合同》;房地产公司支付我公司已经发生的广告设计、代理费并赔偿违约金7200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由于金融危机,公司项目销售停滞不前、财务亏空,故公司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中止履行合同,现在仍然不具备恢复履行的条件;公司所欠顾问公司的费用为36万元,违约金不同意支付。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对中止履行作出了明确约定,且房地产顾问公司无证据表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恶意中止履行的情形,故房地产顾问公司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房地产顾问公司依约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支付服务费并按约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判决房地产公司给付房地产顾问公司服务费3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200元,同时驳回房地产顾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