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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危害债权 债权人可撤销合同

2015-06-04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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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履行应依照诚原则实全面履行。可偏偏就是有那么一些人不但不履行合同,反而做出有损合同利益的事情,让债权人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为此,法律给予了债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救济途径。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但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①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注意:无须到期)

  ②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或数种,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③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 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

  (3)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 撤销权的行使在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 撤销权的行使应依债权保全的需要为之。如果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可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成立动产买卖合同而尚未交付该动产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采用形成之诉便已足够;但在动产已经交付时,撤销权的行使不仅需撤销该动产买卖合同,而且需依给付之诉请求该第三人返还该动产。

  三、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具体表现在:

  (1) 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益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予以赔偿。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 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但该返还财产是向债务人返还而不是向债权人返还,因为撤销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 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因撤销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的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应作为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按债权额比例分别受偿。

  2.诉讼费用的承担

  《合同法》第74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在这里,第三人具有过错的,债务人和第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都是最终的承担者,第三人不得向债务人追偿。这与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用的最终由债务人承担,并不相同。

  四、撤销权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法律 教育 网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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