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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换届不影响转包合同履行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17 18:01
导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任期届满应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新当选的村委应当承担原村委的义务。近日,河南省内乡县王店镇堰张村新村委却因只接受原村委权利而拒绝承担义务,将原村委同意转包的河道林合同撕毁,从而被推上被告席。1997年7月,堰张村原村委同村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任期届满应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新当选的村委应当承担原村委的义务。近日,河南省内乡县王店镇堰张村新村委却因只接受原村委权利而拒绝承担义务,将原村委同意转包的河道林合同撕毁,从而被推上被告席。

  1997年7月,堰张村原村委同村民谢早栓签订了35亩河道林承包合同。1998年3月,经村干部谢长青介绍,谢早栓将自己承包的河道林转包给外村村民雷国朝,双方签订了转包合同。

  转包合同签订后,雷将次年的承包款及树苗款7500元交给谢早栓,由谢上交村委。1999年7月,村委作出“关于同意转包河道林的议定书”。并收取了2000年的承包款1700元。但2000年9月,雷国朝将2001年承包款再次交给村干部谢长青,由其转交村委入账时,换届后的新村委却拒收,反而于此后收下谢早栓的承包款1700元。2001年11月新村委又收取谢早栓2002年承包款1700元,再次拒收雷2002年的承包款。雷认为村委“一女”许“二夫”,侵犯了自己的承包权益,给管理经营河道林带来一定困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雷将新村委推上被告席,请求确认转包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新村委履行转包合同义务。

  此案经审理,内乡县法院认为,谢早栓与该村原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谢早栓与雷国朝签订的转包合同当时虽未经原村委同意,但原村委作出的“同意河道林转包议定书”是村委意思的真实表示,应视为对转包合同的同意,况且原村委收取了雷国朝2000年度的转包合同款1700元,是对转包合同的追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谢早栓与雷国朝签订的转包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虽然1999年9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法》规定“土地转包给外村村民,须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转包应符合民主议定原则”,但由于这两个法律生效时间均在1998年3月谢早栓与雷国朝签订转包合同之后,因这两个法律均没溯及力,对此前发生的“转包行为”不适用。遂宣判,雷国朝与谢早栓签订的河道林转包合同有效;雷国朝享有按合同约定对河道林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力,新村委及谢早栓不得阻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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