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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履行相关待遇

2019-07-1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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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协议写明不承担违约责任单位只能为其转档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劳动争议案做出终审判决。从西安交通大学毕业的李君(化名),2004年4月与北京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很快,网络公司就为李君办理了进京落户审批、户口迁移、档案转移等就业报到手续,并正

  协议写明不承担违约责任 单位只能为其转档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劳动争议案做出终审判决。从西安交通大学毕业的李君(化名),2004年4月与北京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很快,网络公司就为李君办理了进京落户审批、户口迁移、档案转移等就业报到手续,并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

  不到一年时间即2004年12月,李君就与网络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李君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即日起网络公司同意与其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该协议约定了李君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但李君离职后,这家网络公司一直没有为他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李君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网络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出手续。而网络公司辩称:李君未满劳动服务期限自行离职,且没有提供现在就职单位的信息,不能证明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以不能为他办理档案转移。人事档案的调动须有用人单位开具商调函,经原用人单位审核后同意开具回函,才能转移档案。李君请求转移档案,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且李君系外地进京应届毕业生,在未满见习期、未达到转正定级标准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档案转移。

  法院审理认为:李君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后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且约定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网络公司应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将李君的档案转出。网络公司称李君没有失业,但李君是否失业并不能免除网络公司转出档案的义务。虽然公司称双方存在未结事项,但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已约定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故法院对网络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判令某网络公司将李君档案关系转移至个人存档。(个人存档办理对象及范围为:流动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

  案例2

  双方协议跳槽赔5万违约金 北京市规定是不超12个月工资

  刘珊(化名)是2004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属京外生源。2004年7月1日,北京某家出版社与刘珊签订了从2004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在刘珊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视服务期的长短,向出版社交纳缺期服务费。服务期不满两年的,应交足缺期服务费,京外生源为50000元。

  2004年10月21日-11月6日期间,刘珊参加业务培训,出版社支付刘珊等4人的培训费4800元,并向刘珊支付交通费、餐费共计357元。 2005年5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2005年1月1日-12月31日的《职工聘任协议书》,约定:刘珊聘任岗位为编辑,在聘期间,若刘珊提出解除协议,凡由出版社出资培训业务的,需退还出版社支付的培训费及培训期间领取的工资、津贴、奖金等。

  2005年9月18日,刘珊就业刚过一年,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出版社要求刘珊支付缺期服务费等费用,提出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出版社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依劳动合同书,判令刘珊支付缺期服务费50000元、培训费用等1557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珊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真实、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不满2年的情况下,刘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但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出版社与刘珊约定的50000元缺期服务费,高于刘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故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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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租房人未按合同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租房房东不履行合同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租房房东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其履行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r/> 法律依据:<br/> 《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br/>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br/>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br/> (二)标的;<br/> (三)数量;<br/> (四)质量;<br/> (五)价款或者报酬;<br/>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br/> (七)违约责任;<br/>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br/>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br/> 第五百七十七条<br/>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r/>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br/>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br/>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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