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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2017-08-2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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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抗辩权是当事人对抗对方行使某种权利的权利,合同法中常见的抗辩权有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每种抗辩权的含义和适用情况也是有所差异的,而下文就详细讲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在法律上,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下文为大家提供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具体请看下文: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抗辩权 

  三、适用条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综上,可以简单来说,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可以从其含义中看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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