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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2018-07-04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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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万事万物都在变化,可能出现一些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那么,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如果出现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那就不适用于合同继续履行,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旅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所谓“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最终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回答。

  除以上由《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外,我国学说解释上认为,还有一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具体包括:

    ​    ​(1)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赔偿损失责任。比如货运合同场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照《合同法》第311条前段),而不负强制履行责任。

    ​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实际履行则显失公平。比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场合,当然,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可分为两类,其第一效力是增减给付,分期或者延期履行,拒绝先为给付等;第二效力是解除合同。其中,除分期履行和延期履行属于强制履行范畴,其他效力均不是或者排斥强制履行。总之,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往往不成立强制履行。

  上述文章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了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果出现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双方协商一致之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向法院上诉,要求解除合同,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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