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类案件,关键在于认定前其物业服务合同对购房业主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签订。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拘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羊构成合同关系。业主如果不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