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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

2019-07-15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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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1995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Z合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Z合金200吨,单价为每吨3000元(此为4月份的价格),并约定A公司在1995年8月底之前交货,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支付价款60万元。1995

  案情简介:

  1 9 9 5 年4 月,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Z 合

  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A 公司向B 公司提供Z 合金2

  0 0 吨,单价为每吨3 0 0 0 元(此为4 月份的价格)

  ,并约定A 公司在1 9 9 5 年8 月底之前交货,B 公司

  应在收到货物后1 0 天内支付价款6 0 万元。1 9 9 5

  年8 月,Z 合金因市场因素价格上涨至每吨5 0 0 0 元

  ,于是A 公司提议修改合同将Z 合金的单价提高到每吨

  5 0 0 0 元,B 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未果。B 公司遂诉

  至法院要求按原约定履行,A 公司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

  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公平。

  按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公平是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A 公司与B 公司在签

  约时,Z 合金的时价为每吨3 0 0 0 元,因此,若此时

  双方即达成协议并且履行合同,对双方都是公平的。但

  是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是签约后4 个月的8 月份,而且

  最重要的是在这4 个月以后,Z 合金的价格上涨得令人

  咋舌,如果依然按照原来的价格成交便显得不公平。

  因此,要合理地处理本案,就不能再呆板地坚持“

  契约自由”、“契约即法律”这古老法谚了。在处理本

  案时必须引入现代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

  而情势变更原则则是该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最具智慧的体

  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

  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

  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

  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

  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

  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

  在本案中,A 、B 双方都以Z 合金每吨3 0 0 0 元

  的市价为订约背景,只有在这一基本前提尚存的情况下

  ,该合同的履行才是公平合理的。后来由于市价涨到每

  吨5 0 0 0 元,这是A 、B 双方都无法预料并且不可归

  责于任何一方的。它动摇了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致使

  A 、B 双方若按原约定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因此本案可

  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A 、

  B 双方均同意以每吨4 8 0 0 元的价格重新履行合同。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需要的

  条件有以下几点:第一,须有对合同起决定影响的“情

  势”变更;第二,情势变更须使合同不能或难以履行;

  第三,情势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四,维持原合

  同效力则显失公平。对于这一原则,我国《经济合同法

  》没有十分明确的体现,但在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

  被多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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