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第四,情势变更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变更合同,从而使原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以履行。主要表现为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额,运用此方法时,必须解决好增减的限度问题,这就需要确定合理的标准来准确评估双方的价值比例关系,消除显失公平现象;同时还应避免使一方当事人免受损害的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却承担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此外,还有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等方法。
(2)解除合同,彻底消除显失公平现象。如果采用变更的方式不足以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或者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的变更有悖于订约目的,那么就只有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来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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