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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实现

2019-07-16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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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原有民事立法无代位权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

我国原有民事立法无代位权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而且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危害。鉴于上述社会现实,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合同法》借鉴了国外民事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史上首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作一浅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1]

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权利,所以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其不适用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虽可保持或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行使权利出发点不是债务人的利益,而是债权人的利益。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所固有的一种特别权利,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的债权在及于债务人(债的对内效力)的同时,也可以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通过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进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3、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可享有这种权能。正如占有权、适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权能一样,请求权、受偿权、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权的重要根据。代位权作为债权的固有权能,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转移而转移。消灭而消灭。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首先,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

债权人是否必须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国外立法采用了两种形式。即直接行使的方式和通过诉讼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民事责任将无法执行。即或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如果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也无从实现。代位权制度补救了这一问题,当出现规定情况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对其不当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代位权的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执行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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