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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2021-03-11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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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一种保全制度,如果债务人有到期的债务,可能就会造成债权人的债务无法被清偿,这个时候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请追偿权,跳过债务人去找第三人清偿债务。那么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何举证

  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次债务人尤其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匿证据,妨碍债权人举证;

  债权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其债权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特别是按合同法解释规定,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附条件,两项合法债权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尚未提起诉讼等等。

  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

  3、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可以同样对抗债权人,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何规定

  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4、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的,因为代位权作为权利的一类,在行使的时候,要满足其的主体要求来可以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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