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河南省烟草公司许昌市公司、第三人郑州鼎翔经贸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

2019-07-17 02: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原告赵秀石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许昌市公司(原河南省烟草公司许昌分公司,以下简称许昌烟草公司)、第三人郑州鼎翔经贸有限公司(原郑州璞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翔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赵秀石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

  原告赵秀石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许昌市公司(原河南省烟草公司许昌分公司,以下简称许昌烟草公司)、第三人郑州鼎翔经贸有限公司(原郑州璞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翔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赵秀石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间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举证期限。许昌烟草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许昌烟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确定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08年11月19日本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至2008年12月22日。2008年12月25日、200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石的委托代理人杨京楼,被告许昌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华,第三人鼎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花长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赵秀石诉称,截止2006年10月10日,鼎翔公司在与赵秀石业务往来中共欠赵秀石各种款项共计人民币2800000元,虽经赵秀石多次催要,鼎翔公司一直以无钱为由不予偿还。而鼎翔公司对许昌烟草公司享有2654800元的到期债权,却怠于催收,进而导致赵秀石的债权迟迟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代位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许昌烟草公司向赵秀石支付欠款2654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许昌烟草公司辩称:1、被告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由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履行催收义务,保证责任已经免除。2、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赵秀厂所诉许昌烟草公司欠鼎翔公司所形成的债务,由于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其转让的时间和催告的时间均超过法定诉讼时效。3、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许昌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清偿义务,许昌烟草公司作为保证人也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4、原告以代位权提起诉讼,其代位权的诉讼条件并未成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鼎翔公司述称:1、对于欠原告2800000元的欠款事实无异议,但鼎翔公司由于经济困难,现无力偿还到期债务。2、许昌烟草公司与鼎翔公司之间的欠款,鼎翔公司也多次通过合法程序催要。3、许昌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向鼎翔公司支付过任何欠款。4、鼎翔公司对许昌烟草公司的诉讼,撤诉原因不是时效问题。

  本院认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为要件。本案中,赵秀石对许昌烟草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仅提供了鼎翔公司2006年10月10日出具的2800000元的欠条,并未提供其与鼎翔公司在经济往来中支付凭证或者相关手续,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该证据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鼎翔公司对该笔债务没有履行能力。赵秀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代位权诉讼成立,依法应予驳回起诉。许昌烟草公司对赵秀石债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秀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38元,退还原告赵秀石。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084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