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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2017-03-10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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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人代为履行”系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而产生,重点是: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案情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空调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向我公司出售某一品牌空调1000台。在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同时,甲公司也按照约定向我公司交付了空调800台。但因其货源不足,甲公司无力在合同约定期间交付剩余200台空调。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商定,由乙公司向我公司交付剩余200台空调,甲公司并将我公司所付货款的20%转付于乙公司。同时甲公司通知我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发货。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向我公司发出200台空调。我公司在接到货之后,经检验,发现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甲公司提出要求退货。甲公司不同意,称丙公司所发货与其无关,如有质量问题,应由乙公司负责。双方协商不成,我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我公司与甲、乙公司在本案中是什么关系?

  2、法院将会对本案作如何处理?

  二、解答

  1、贵公司和甲公司为空调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受托人,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代为履行其对贵公司的债务。

  2、 甲公司应当向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贵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空调买卖合同,双方系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

  甲公司因为货源关系无法完全履行其对贵公司的合同义务,遂在其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后,通知了贵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发货。但就其所通知的内容来看,不能认定为甲公司是将其合同债务转让给了乙公司。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须通知债务人,而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不属于债务的转让,一是没有债务转让的明确意思表示,二是也没有经过贵公司的同意,只是告知。

  《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属于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乙公司的行为就是第三人代甲公司向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其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甲公司承担。由于乙公司交付贵公司的200台空调质量不符合贵公司和甲公司之间合同的约定,因此,法院将判决甲公司应当向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等。如果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必须赔偿相应的损失。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甲公司应当负责为贵公司调换空调,如果实在没有货源只能对200台空调进行退货处理,并赔偿贵公司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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