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曹某某诉甘某撤销权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17 08:48
导读: 1.一审诉辩主张原告曹某某诉称,2006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火锅店(原甘某火锅店)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火锅店的经营权及设备物品转让给原告,并承诺可以经营5年,已经经营2年,可再经营3年,原告轻信,遂接手经营。后火锅店房东发现老板更换,并表示房屋于2007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曹某某诉称,2006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火锅店(原甘某火锅店)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火锅店的经营权及设备物品转让给原告,并承诺可以经营5年,已经经营2年,可再经营3年,原告轻信,遂接手经营。后火锅店房东发现老板更换,并表示房屋于2007年8月3日租赁到期后不再续租。因房屋无法续租、火锅店的证照也无法办理,现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甘某辩称,诉状内容不实,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已经成立和生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一审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7日,被告甘某(甲方)与原告曹某某(乙方)签订一份火锅店转让协议,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甲方将××(甘某火锅)的经营所有权连带经营设备、其他辅助设备及物品一并转让给乙方,共计转让金额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二、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首次支付捌万元,协议签订当日付清,剩余伍万元乙方不得以店里生意不好或其他任何理由拖(施)欠和拒付,必须在2007年3月15日之前(内)付清;三、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熟悉经营业务流程、进货渠道等;四、甲方应保证乙方经营房屋租赁的持续性;五、甲乙双方交接之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有)甲方承担;六、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另一方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对转让后火锅店经营期间未作明确约定,签订协议当天原告曹某某支付转让款8万元并开始经营。后被告甘某帮助原告办理××火锅店名称预先登记核准手续,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于2007年3月21日出具核准通知书,由于未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不固定等原因,无法继续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次日,曹某某向甘某支付转让款2万元,剩余3万元由曹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何某(系被告甘某丈夫)叁万元整,三证齐全,余款付清(每办一证,付一万)。同日何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曹某某还来借款贰万元人民币整,剩余叁万元等常州市新北区某镇××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每办好一证还款一万元,三证办好必须全部还清,办证期间所产生的费用,除年度管理费外,其余费用由本人承担。 2007年4月,由于火锅经营季节性等因素,曹某某暂停了火锅店经营。2007年5月8日,何某向本院起诉,要求曹某某偿还“借款”3万元,曹某某于同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以房屋无法续租、火锅店的证照也无法办理为由申请撤销双方签订的火锅店转让协议。

  另查明,2004年8月3日,被告甘某丈夫何某(乙方)与陆某(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甲方提供三间一层、二层及三层部分房屋租给乙方;……五、乙方付给甲方每年租金叁万伍仟元整,做满六个月后先付壹万元,十二个月后付清余额,合同期内房租不变;……七、协议期间,乙方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干涉(三楼除外);……九、本协议有效期叁年,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被告甘某于2004年9月30日为火锅店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常州新北区某镇甘某火锅店。被告甘某向原告曹某某转让火锅店时未向曹某某出示房屋租赁合同也未告知房屋租赁结束时间,同时也未将火锅店转让事实通知房东。诉讼期间,法院向房东陆某调查核实,陆某表示无人通知其火锅店转让情况,并且由于儿子分家无法再继续租赁房屋,曹某某在经营期间尚拖欠部分房租未及时结清。

  上述事实,有火锅店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曹某某“借条”、何某“收条”、当事人陈述、本院同陆某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3.一审判案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情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是否撤销应当看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是否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等情形。本案中,曹某某、甘某之间转让火锅店的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成立生效,甘某在转让火锅店时未主动出示房屋租赁合同、告知经营房屋的租赁信息,对此,甘某有主要责任。曹某某签订火锅店转让协议之前应当就房屋租赁情况进行基本的了解,曹某某对房屋租赁情况了解不足,即草率订立转让协议,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同时也加大了经营火锅店的商业风险。曹某某关于甘某签订合同时陈述火锅店可以再经营三年的主张,因甘某否认,且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对该内容亦未作约定,曹某某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曹某某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导致火锅店不能继续经营、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直接原因是经营场所不固定、房东不愿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但该原因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合同成立之初就存在的问题,如果曹某某、甘某双方签订协议时征求房东意见,或可避免此问题的出现。故曹某某以房屋无法续租、火锅店的证照也无法办理为由申请撤销合同,不符合合同撤销的法定情形。

  4.一审定案理由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曹某某要求撤销2006年9月17日与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曹某某负担。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曹某某(原审原告)诉称,该案关键在于上诉人接受的是被上诉人的火锅店的经营权,那么既然要经营火锅店,就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必须齐全,而对于个体业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三证不能转让,必须重新办理。对于这一点被上诉人是明知的,也承诺为上诉人另外办理,但就是因为被上诉人隐瞒了租赁经营期限经营场地不能续租致使三证至今无法办理。也就是说一审判决上诉人花钱买的不是被上诉人火锅店的经营权而是被上诉人火锅店的设备,这完全与订立协议的初衷相背。综上既然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签订协议时有主要责任,并且恰恰是被上诉人的责任造成上诉人无法实现协议之目的,就说明被上诉人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理应撤销2006年9月17日双方的转让协议。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予以改判。[page]

  被上诉人甘某未作书面答辩。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五)二审判案理由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本案中,上诉人曹某某上诉认为,因为被上诉人甘某隐瞒了租赁经营期限,经营场地不能续租致使三证至今无法办理,恰恰是被上诉人的责任造成上诉人无法实现协议之目的,就说明被上诉人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因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甘某应保证曹某经营房屋租赁的持续性。说明双方就经营场地的问题已进行了约定。现该经营场地无法续租,仅涉及合同双方是否违约的问题,而不存在合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故上诉人曹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是一起个体户之间因转让经营权而引起的撤销权纠纷案。本案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合同解释在本案中的应用

  本案中,原告曹某某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甘某明知不能保证租赁合同的延续性仍向自己做出虚假保证诱使自己签订合同,而被告曹某某辩解的理由是依自己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己在租赁期内可以不经房东同意就将房屋转租,故在转让火锅店时房屋租赁期还没有届满,自己已经保证了租赁合同的连续性。

  对于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时所说保证房屋租赁的“持续性”指持续到什么时候?至转让的物品交接完毕时还是至新的经营权完全取得后?这是认定欺诈或违约与否的关键性事实。但转让合同本身对此约定非常简单,只有一句“四、甲方应保证乙方经营房屋租赁的持续性”。从合同的语句中看似乎原告的理解和被告的辩解均有道理。在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理解是正确的情况下,依一般的处理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曹某某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笔者认为,此案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对存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通过法律推理得出条款的真义。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从双方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来看,原告曹某接下被告甘某的含所有设备和经营权的火锅店,其目的显然是为了以后经营该店。而被告将所有设备交接给原告也并不是其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其义务还包括给原告曹某办理新的三证,并帮助其顺利经营。这从合同条款“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熟悉经营业务流程、进货渠道等” “甲方应保证乙方经营房屋租赁的持续性”“剩余三万元等常州市新北区某镇××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办好后必须全部还清,每办好一证还款一万元,办证期间所产生的费用,除年度管理费外,其余费用由本人(被告甘某的丈夫何某)承担”均可以看出。结合双方签定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语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看,房屋出租的“持续性”应不是仅至转让店面时物品交接清楚的短暂时刻,而是应持续到新证办理后的合理时间,最起码应持续到新的三证办理到手,以使原告曹某接手店面后能够得以顺利经营。因故,虽原告甘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合同解释的结果却得出了与简单适用举证规则相反的结果,条款解释的结果对其有利。被告甘某或构成欺诈,或构成违约。

  二,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本案中,曹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要求查看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到期时间,存在不够精明之处,但作为善意从事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其并无过错,其在合同的条款中对对方保证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的要求和三证齐全余款付清的补充约定说明其仍然保留了必要的谨慎。民法作为调整民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对此种诚实的、善意的行为应予保护。但选择以撤销权来对自己的权利予以保障是否恰当,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示表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可撤销,须具备如此条件:1、一方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4被欺诈的一方因错误认识而做出违背其真实意示的错误表示。

  本案中,甘某主观上是否有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的故意呢?故意指一种明知事情可能发生而仍然追求或放任的心理状态。本案中甘某为了将火锅店顺利转让,未就房东在租赁期届满后是否愿意继续出租作任何求证,就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对曹某某作出了“保证房屋租赁连续性”的承诺,应该说其主观上存在着一定过错。但这种过错是否达到了故意为之的程度,以至于要启动撤销权对合同的效力否定呢?笔者认为两级法院最终驳回曹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处理是比较妥当的。曹某某曾主张对方承诺该店还可以再经营三年,但该说法既没有证据证明也未得到被告甘某的认可。虽然甘某有可能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但结合其事后积极办证但却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况来看,也不排除其签约时主观上过于轻信以至于行动上失之草率的可能性。对合同予以撤销是仅次于合同宣告无效的比较严厉的民事手段,会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被告甘某欺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比较谨慎、妥当。

  三、本案中经营权转让的合同应不应宣告无效

  笔者留意到,曾有与本案相类似的一个经营权转让的案例,法院以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对合同宣告无效。因为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page]

  那么本案,如果曹某某在撤销权之诉被驳回后再提起违约之诉,法院应不应该认定该合同无效呢?

  这里需注意的是,是否所有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应当被认定无效?在德国、我国台湾,尽管法律规定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为无效行为,但对于强制性规范是区分对待的,有将之进一步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的,也有称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的。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能产生私法责任,会被认定为无效。违反管理性规范(取缔规定)产生的是公法上的责任,可能会产生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的行政责任。由于我国该理论并不成熟,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凡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一概宣布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

  就本案的情况来看,实际生活中总是有人想退出经营,有人又想接手经营,店面转让是很多人两便的、现实的选择。笔者认为,上述法规规定个体户的营业执照不得出租、转让的立法本意并非杜绝经营权的流转,而是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只有改变后的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管理才会规范、有序的,登记公示后也才具有公信力。法律想要禁止的是那种专门以出租营业执照的使用或类似于买证卖证、挂靠经营或挂名经营一类的行为,因为类似的情况下不但管理失控,如果发生侵权之类的事件,对相对人也无法提供有力的保护。

  而店面转让与此不同,该合同是以一方退出经营、另一方接手经营为内容,需要完善的仅是重新办理有关证件之类的法律手续。此类合同也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无害,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是不加区分、妄加否定。合同无效是国家干预的结果,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直接的、最强烈的否定,会产生使合同自始消灭的法律后果,没有丝毫缓和余地。相比较宣布这种转让合同无效的激烈手段来说,笔者认为公法上要求新的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在必须重新去管理部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或对其违反了相应规定的行为施以一定的处罚,而在私法上要求新的经营者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办好之前对新、旧经营者在此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该更为合理,更为人性化。

  因故,笔者认为,如曹某某提起违约之诉,本案也不应直接宣告该合同无效,而应审理后根据本案情况具体做出合理处理。曹某某目前并未提起违约之诉,故目前这只是笔者就本案的处理引申开来的一点想法。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488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曹某某诉甘某撤销权案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合同纠纷问题
曹某某诉甘某撤销权案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诈骗罪量刑标准2022
诈骗罪量刑标准2022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曹某某诉甘某撤销权案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商品房买卖需要注意什么?
商品房买卖需要注意什么?
刑事判决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判决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6.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医疗事故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医疗事故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6.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