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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杰与被告龙荣撤销权纠纷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17 08:38
导读: 原告龙杰与被告龙荣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庆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杰的法定代理人黄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贵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荣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杰法定代理人黄建诉称:2008

  原告龙杰与被告龙荣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庆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杰的法定代理人黄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贵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荣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杰法定代理人黄建诉称:2008年7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龙荣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若原被告所在的集体组织的土地进行开发,则龙杰的那份赔偿费用归被告龙荣所有。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该有损原告权益的条款。主要理由:一,父母离婚只能解除父母婚姻关系,但不能剥夺儿子龙杰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二:龙杰在农转城过程中,有独立享受其土地赔偿与房屋赔偿的权益。

  被告龙荣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黄建与龙荣原系夫妻,于2008年7月28日在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时约定:“一、儿子由女方抚养,并承担一切费用,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二、共同财产男方分得位于北碚区蔡家岗镇三溪村红石组56号一楼一底楼房一幢,面积150平方米及室内所有家具。三、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四、如遇开发则儿子的那一份赔偿归男方。”2008年11月,原告龙杰要求确认协议第四款无效并请求撤销起诉来院,因庭审中其未提供协议原件本院驳回了诉讼请求。2009年3月,龙杰再次以此要求起诉来院,审理中,被告龙荣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原告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记录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故原告龙杰要求确认前述协议第四款无效并请求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主张。审理中,被告龙荣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不利后果责任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黄建与龙荣于2008年7月28日的离婚协议第四条“如遇开发则儿子的那份赔偿归男方”的条款。

  案件诉讼费四十元由原告龙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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