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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2020-12-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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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时会牵涉到第三人。第三人虽说不是纠纷的当事人,但是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却与第三人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第三人拥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那么,怎样才能行使撤销权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独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5)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撤销权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的相关资料。同时,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使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这个时间的期限一般规定在自知道其的一年内。撤销权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最后,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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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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