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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规则

2016-04-2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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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那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规则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

  不是鸡毛蒜 皮、无关宏旨的错误。所谓“主观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所谓“客观重要性”,指表意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下列错误属于较大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①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

  ②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须注意:“人”不仅包括“合同当事人”,还包括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

  ③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 标的物数量的错误(将小产权房当作大产权房购买)

  ④误传、误写、误说(欲以5000元出售手机,误说成500元)。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特别提示】

  关于标的物错误,注意两点:

  (1)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①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产生影响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② 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产生的结果。对于标的物价值(或市场价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2)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当下性质”的错误认识,可构成重大误解。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性质未来变化”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2、“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

  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解释先行于错误”,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 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2)“误载不害真意” (Falsa Demonstrationon Nocet)。若经由解释,可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巳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误载不害真意”系“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的延伸。

  (3)经解释,虽构成重大误解,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下列两种情形,仍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

  3、”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内容的错误。换言 之,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要素的错误(即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劫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4、关于重大误解的最后三个交代

  (1)第一个交代: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没有重大误解之问题。

  (2)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偾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3)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①隐藏的计算错误;②公开的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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