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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吗?

2015-05-08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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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事件始末

  2010年11月6日,阿磊(化名)从某项目部承接了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阿力施工。2012年1月20日经结算,阿力化名)卸载的土方量为107000立方米,加上人工费等费用共计92万元工程款,阿磊向阿力出具了欠条一份,写明“预压土总欠92万,减油33万,领款34万余25万。5月份以前付清。大写贰拾伍万元整。阿磊 2012.元.20”。也就是说,92万元的工程款,阿磊只支付了67万,剩余的25万,阿磊写了欠条给阿力。然而,后来阿力多次向阿磊催要25万元,阿磊却一直未还。

  2013年5月,阿力作为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称,要求判令被告阿磊支付欠款25万元及利息。

  因“重大误解”签字?

  然而,阿磊却说自己不还这25万元是有理由的,他是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字的。阿磊在法庭上说:“2012年1月20日,阿力和我在一起吃饭,饭后,阿力将事先制作好的一份约11万立方米的工程量清单,按每立方米7.5元计算,该工程款92万元,我在欠条上签了字。2012年5月,阿力向我索要工程款,项目部的总工程量没有统计出来。8月,我与承包的项目部核实,他们说阿力实际工程量只有8.1万余立方米的土,工程款只有534646.725元。”

  因此,阿磊说,他支付给阿力的工程款已经够了,“我认为,阿力制作一份虚假工程量的清单,致使我产生重大误解在工程款的欠条上签了字,故应撤销该欠条。”

  重大误解的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通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充分证据证明重大误解

  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结算时是按照107000立方米土方的工程量进行的结算。虽然阿磊认为实际只有8.1万余立方米的土,有某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但法院认为,该项目部与阿磊之间确定的土方量是在阿磊与项目部之间产生的,对阿力并不产生效力。因此,阿磊并不能以此来否认其与阿力之间的结算。

  另外,关于阿磊提供的有阿力签字的收方单,因阿磊提供的收方单并不完整,因此无法证明阿力实际施工的土方量。故法院认为,阿磊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与阿力结算时存在重大误解,因此法院判决阿磊应向阿力支付工程款2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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