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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要约的效力

2013-01-11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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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关于交叉要约的效力,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交叉要约不能成立合同,一种认为交叉要约可以成立合同.在我国台湾...

  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关于交叉要约的效力,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交叉要约不能成立合同,一种认为交叉要约可以成立合同.在我国台湾,大多数学者认为交叉要约是可以成立合同的.在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交叉要约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要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有些人从这条推断出,交叉要约是不能使合同成立的,因为这里没有一个承诺.不符合我国关于合同订立的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既然他们发出了相同的的要约,我们就可以推定他们有承诺的意思表示,所以是可以成立合同的.

  所以你上面提到的这个案子在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过在我国实践中的通说认为是不能成立合同的.他们的原因是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不过也有人在这里做了比较详细的分情况讨论.

  1、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都不作拒绝的明确表示,可推定为互有承诺,使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

  2、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均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合同当然不能成立。

  3、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一方撤回要约,或向对方明确表示拒绝承诺,都具有双重意义,即既是对对方要约的拒绝,又是对己方要约的撤回,那么双方的要约同时失效,合同也不能成立。

  4、在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下,对己方要约的撤销或对对方要约的拒绝,也具有双重意义,即既是对对方要约的拒绝,又是对己方要约的撤销,那么双方的要约同时失效,合同也不能成立。对己方要约的撤销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作出,而且必须是函、电或其他形式的明确表示,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5、但是,在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时,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要约不得撤销,因此,有可能产生如下情形:甲方发出的要约由于有承诺期限而不可撤销,乙方发出的要约被甲方拒绝,而乙方又在甲方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对于此点,我们认为,此时应当认为甲方发出的要约仍然有拘束力,乙方可以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成立。如果认为合同不能成立,实际上是否定了要约本身对当事人具有的拘束力,而导致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的结果,这也违背了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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