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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情形

2019-10-2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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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争论一直都存在,它也不能为每个国家都接受,鉴于此,一些国家便规定了强制要约制度的豁免。那么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情形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情形

  二、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的情形

  1、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的;

  2、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3、证券公司因开展正常的股票承销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

  4、银行因开展正常的银行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

  5、当事人因国有资产行划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6、当事人因合法继承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报告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及是否以简易程序提出本次申请;

  2、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3、以方框图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申请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并以文字简要介绍其主要股东及其他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4、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5、收购方案及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如需要);

  6、申请豁免的事项及理由;

  7、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8、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持续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9、申请人收购后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或承诺保证;

  10、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情形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针对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同情形,法规将强制要约豁免申请的程序分成了普通程序的申请和简易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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