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再行同意接受要约的为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2)受要约人改变要约的实质内容而进行承诺的。此时承诺视为一项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3)要约人撤销要约。
(4)要约已过有效期限,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经过要约有效期而进行的承诺为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