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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重要问题分析

2012-12-19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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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显失公平原则象一口双刃剑,它既能维护合同正义,但又可能造成公权肆虐,危及合同自由。因此曾有学者主张取消显失公平原则。其实,从实践来看,显失公平制度在适用中所出现的问题,诸如标准过于抽象,难以被掌握与操作,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等,都是因为在法律

  显失公平原则象一口双刃剑,它既能维护合同正义,但又可能造成公权肆虐,危及合同自由。因此曾有学者主张取消显失公平原则。其实,从实践来看,显失公平制度在适用中所出现的问题,诸如标准过于抽象,难以被掌握与操作,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等,都是因为在法律上缺乏具体可行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本身不应予撤销。

  (一)关于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对象问题

  考察国外的立法背景,显失公平原则的提出主要是针对交易中经济地位,谈判地位过于县殊的合同双方而设。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真正能援引显失公平原则达到撤销合同目的的是低收 入的消费者,是同大公司交易的和消费者一样处于弱者地位的小商人。对于我国来说,对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应给予适当的限制,主要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成为消费者对抗奸商的法律武器。对于专业商人来说,由于其本身具有保护自身免受显失公平之害的能力,因而对于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法院一般不应以显失公平为由进行干预。

延伸阅读:

显失公平制度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合同显失公平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二)关于显失公平在量上的标准问题

  显失公平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适用,作为社会公权干预合同自由的弹性条款,其内涵只能相对明确而不可能绝对清晰,这就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一种较大的选择自由。如何避免法官滥用此项权利,使其不依个人的好恶肯定或否定发生显失公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关系到整个合同制度的兴衰。本文认为,目前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在可能的情况确立量化标准。

  虽然很多情况下,公平的判断还要依靠法官的主观标准,显失公平的内涵不可能绝对清晰,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确实有必要也能够制定出相对明确的客观标准。例如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当然,有关利益平衡或不平衡问题,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是要考虑到供求关系、价格的涨落,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

  2、各级法院注意积累审判经验,最高院及时发现并公面典型案例的裁判标准,供各级法院参照和借鉴。

  (三)受损方对显失公平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问题。

  合同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是构成显失公平的必备主观要件。受损方如欲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而申请变更或撤销,他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受损方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已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在此需要说明两点:

  1、对于利用优势的主观要件情形来说,如果受损失的一方仅仅能证明对方利用供求关系中的优势,而提出不合理的价格条件,不构成显失公平。因为在竞争的条件下,供求关系本身是不断变化的,此种变化是一种交易风险,很难说哪一方利用了优势。

  2、对于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的情况,应作严格限定。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导致显失公平,受损方自身的因素或过失也是一个原因。此时受损方应当证明对方有利用行为,而不能仅证明自己在订约时无经验或轻率。为证明对方有利用行为,受害人可以证明对方明知自己无经验或轻率,而制造混乱的价格信息和标的物的信息或不当地夸大标的物的销路,从而影响其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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