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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书面合同 推定共同担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05 20:48
导读: 12月11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刘某的22605.8元赔偿金由两被告各承担30%,原告自身承担40%.2007年被告洪某新建一幢楼房,找到开水电材料店的被告何某,要求何某为其楼房安装水电,当时双方约定水电材料由何某提供,工程

  12月11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刘某的22605.8元赔偿金由两被告各承担30%,原告自身承担40%. 2007年被告洪某新建一幢楼房,找到开水电材料店的被告何某,要求何某为其楼房安装水电,当时双方约定水电材料由何某提供,工程也由何某承做,但双方为订立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好了再来计算工价。

  自房屋开工至2008年6月该水电工程均由何某自己做。2008年6月17日,何某邀来无有效电工资质的原告刘某及另一位民工屈某到洪某家安装电线。何某与原告等二人口头约定按每人70元一天计算报酬。工资由何某支付。当天中午,原告喝了两瓶啤酒,下午4时许,原告拿来单木梯,由屈某扶住木梯,原告爬上木梯检查厅堂正中顶上的电线盒时,木梯突然斜倒,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原告受伤后,被告何某支付了1000元,其余损失两被告相互推诿,拒不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受雇活动中受伤,应当获得赔偿。两被告在定作和承做水电安装过程中,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也不明确,两被告的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推定为共同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两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明知自己没有有效地电工资质,从事高危作业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且在作业前喝了酒,对此原告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国法院网鄱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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